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禹丞選任辯護人陳世錚律師
林奕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46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4191號、111年度偵字第36794、41112、45557、52013、52288、52388、52531、52669、57395、62354號、111年度偵字第1745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7號、111年度偵字第30668號、111年度偵字第45482號、112年度偵字第15006號、111年度偵字第45452號、112年度偵字第17768號、111年度偵字第42932號、112年度偵字第25146、25902號、112年度偵字第30183、30185號、112年度偵字第70490號、112年度偵字第65904號、112年度偵字第777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C○○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某時,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賓王大飯店,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印章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均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暨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藉以掩飾隱匿前述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所得之去向,C○○並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2,500元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14、350頁),復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華南及中信帳戶,向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華南及中信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
詐欺附表所示39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91號(下稱併辦2)、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6794、41112、45557、52013、52288、52
388、52531、52669、57395、62354號(下稱併辦3)、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7455號(下稱併辦4)、同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7號(下稱併辦6)、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0668號(下稱併辦8)、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5482號(下稱併辦10)、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006號(下稱併辦11)、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5452號(下稱併辦12)、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7768號(下稱併辦13)、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2932號(下稱併辦15)、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5146、25902號(下稱併辦16)、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01
83、30185號(下稱併辦18)、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0490號(下稱併辦21)、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5904號(下稱併辦22)、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7763號(下稱併辦23)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中信及華南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及洗錢犯行,與業經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而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所涉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此減刑條文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與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㈤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考量被告雖與附表編
號1、2、5、11、14、20、22、23、24、27、28、30、31、3
4、35、37所示被害人G○○、午○○、 周廷玟 (原名 周雅禎 )、甲○○、庚○○、地○○、黃○○、丙○○、宇○○、丑○○、辰○○、A○○、辛○○、寅○○、F○○、卯○○等16人達成調解,並遵期履行,然迄未與其餘23位到庭或未到庭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得其等宥恕,茲考量受其餘23位被害人受騙金額合計近198萬餘元,均未獲賠償,併審酌本案情節及各項情狀,認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㈥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確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任職行銷公司、月收入約3萬元、無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50頁),暨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業與附表編號1、2、5、11、14、20、22、23、24、27、28、30、31、34、
35、37所示被害人G○○、午○○、周廷玟(原名周雅禎)、甲○○、庚○○、地○○、黃○○、丙○○、宇○○、丑○○、辰○○、A○○、辛○○、寅○○、F○○、卯○○等16人達成調解(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至10、355至356頁),並遵期履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將本案中信及華南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並取得現金3萬2,500元之報酬(見本院金訴卷一第367頁),雖未扣案,惟被告業已與附表編號1、2、5、11、14、20、22、23、24、27、28、30、31、3
4、35、37所示被害人等16人達成調解,並遵期履行,已足以剝奪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倘若被告未履行條件,被害人亦得以上開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仍足以達成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若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有使被告遭受重複執行之危險,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條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文翰、黃筵銘、張友寧、李頲翰、邱蓓真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欺情形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資料1G○○(提告)【本訴】【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3月14日起,透過LINE向G○○佯稱:得匯款以參與投資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G○○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6日20時1分許3萬5,000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G○○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4469號卷第8頁正反面)2.G○○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2紙(111偵字第44469號卷第5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4469號卷第10至16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9至10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2午○○(提告)【併辦2】【附表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5日12時7分許起,透過交友體、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午○○佯稱:至「FINVIZSGROUPSinc」網站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111年3月22日17時13分許2萬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午○○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4191號卷第21至27頁、第29至33頁)2.午○○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ATM交易明細照片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44191號卷第53至67頁、第71至73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4191號卷第183至200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9至10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5日13時10分許5萬元同上111年3月25日13時12分許5萬元同上3壬○○(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輕鬆效率滑經濟」加入壬○○,佯稱由技術員幫助投資操作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5日14時45分許2萬元同上1.壬○○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1112號卷第9至11頁、第29至33頁)2.壬○○提供之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ATM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1112號卷第61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1112號卷第23至47頁)4I○○(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臉書張貼廣告,佯稱可投資期貨、美元、比特幣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5日15時15分許1萬元同上1.I○○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669號卷第19至21頁)2.I○○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669號卷第37至61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1112號卷第23至47頁)5周廷玟(原名申○○)(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菲」加入申○○好友,並佯稱可進入群組參與保本計畫教學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3時29分許10萬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申○○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013號卷第9至10頁)2.申○○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線上合作契約書(111偵字第52013號卷第41至70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013號卷第14至19頁)4.113.2.1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355至356頁)5.C○○113.3.12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359-362)【支付條件為分期,故於陳報時,支付第1期2萬元,調解金額為4萬元】111年3月26日13時30分許10萬元同上6戌○○(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4】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張貼廣告,佯稱可投資NFT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5時27分許1萬5,000元同上1.戌○○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11至12頁)2.戌○○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59至7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17至26頁)111年3月26日15時30分許3萬元同上7B○○(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5】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20時許,以LINE暱稱「 許妤雯 Abby」加入B○○好友,並佯稱可投資NFT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5時32分許2萬8,000元同上1.B○○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11至13頁)2.B○○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59至7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531號卷第17至26頁)111年3月26日16時42分許3萬元同上111年3月26日18時40分許3萬5,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4時36分許3萬2,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6時35分許4萬5,000元同上8酉○○(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6】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16時54分許,以IG傳送訊息予酉○○,並佯稱可至Bigbit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9時31分許5萬元同上1.酉○○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388號卷第27至28頁)2.酉○○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匯款紀錄(111偵字第52388號卷第31至57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388號卷第13至24頁)111年3月26日19時36分許8,563元同上111年3月26日19時42分許5萬元同上9D○○(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7】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6時許,以LINE暱稱「SU小芸」加入D○○好友,並佯稱可至Bigbit網站投資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9時35分許5萬6,617元同上1.D○○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62354號卷第89至90頁、第91至93頁)2.D○○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62354號卷第99至137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62354號卷第235至261頁)10E○○(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8】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許,以IG張貼投資文章,並佯稱可至CMT經濟智能所投資平台投資,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20時21分許3萬元同上1.E○○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6794號卷第9至10頁)2.E○○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6794號卷第15至21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6794號卷第57至67頁)11甲○○(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9】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並佯稱可用FCNWORLD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3時8分許2萬5,000元同上1.甲○○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9至10頁)2.甲○○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FCN投資網頁截圖(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18至21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13至24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9至10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7日14時2分許3萬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5時36分許3萬1,000元同上12L○○(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0】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12時許,以LINE暱稱「林品樺Hua」加入L○○好友,並佯稱可至FCNWORLD網站投資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3時9分許3萬1,000元同上1.L○○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67至77頁)2.L○○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101至12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11至22頁)111年3月27日15時26分許4萬2,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8時48分許1萬8,000元同上13未○○(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18時54分許,以LINE暱稱「林品樺Hua」加入未○○好友,並佯稱可至洪盛資訊、紅陽科技網站投資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4時29分許3萬1,000元同上1.未○○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27至29頁)2.未○○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31至3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5557號卷第11至22頁)14庚○○(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2】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魔龍達人」加入庚○○好友,並佯稱可代操作THA遊戲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6時45分許2萬6,000元同上1.庚○○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7395號卷第37至28頁)2.庚○○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存摺內頁影本(111偵字第57395號卷第55至56頁、第61至64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7395號卷第17至26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9至10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5戊○○(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許妤雯Abby」加入戊○○好友,並佯稱可至NFTMARKET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7時32分許2萬5,000元同上1.戊○○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79至80頁)2.戊○○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99至111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119至129頁)111年3月27日18時11分許3萬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8時55分許3萬1,000元同上16天○○(提告)【併辦3】【附表編號14】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Elian.薇恩」加入天○○好友,並佯稱可至FCNWORLD網站投資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8時9分許3萬元同上1.天○○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49至53頁)2.天○○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71至76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2288號卷第119至129頁)17J○○(提告)【併辦4】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向J○○佯稱可投資FCNWORLD網站之虛擬通貨獲利,使J○○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5日16時1分許2萬5,000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J○○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17455號卷第9至13頁、第93至95頁)2.J○○提供之報案資料、投資網站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照片、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17455號卷第15至19頁、第45至61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17455號卷第21至43頁)18宙○○(提告)【併辦6】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TINGER」認識宙○○,並改以「 溫庭瑄 」、「 張卉渝 」、「振鵬」之暱稱透過LINE群組對宙○○佯稱:可在網站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投資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5日16時6分許20萬元同上1.宙○○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少連偵字第197號卷第37至41頁)2.宙○○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LINE對話截圖(111少連偵字第197號卷第191至283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少連偵字第197號卷第139至149頁)19子○○【併辦8】【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25日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15時15分許3萬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子○○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9至31頁)2.子○○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79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20地○○(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23日上午10時42分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20時6分許3萬元同上1.地○○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33至36頁)2.地○○提供之臉書廣告及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地○○郵局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91至205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7至8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6日20時8分許2萬2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4時0分許5000元同上21K○○(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17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5日17時19分許2萬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K○○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37至38頁)2.K○○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13至228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23至133頁)22黃○○(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4】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7日15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7日17時50分許5萬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黃○○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39至40頁)2.黃○○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35至254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5至6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7日17時54分許1萬2000元同上23丙○○(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20時7分許1萬5000元同上1.丙○○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41至43頁)2.丙○○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71至272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7至499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24宇○○(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6】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7日14時46分許5萬元同上1.宇○○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45至47頁)2.宇○○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存提款交易憑證(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85至290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7至8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25巳○○(提告)【併辦8】【附表編號7】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13時9分許1萬元同上1.巳○○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49至51頁)2.巳○○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照片(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297至300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26己○○(提告)【併辦12】【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奕橘」加入己○○好友,並佯稱可至FCN-world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6時13分許3萬4,000元同上1.己○○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147至148頁)2.己○○提供之LIN對話裁圖、ATM交易明細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159至176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27丑○○(提告)【併辦12】【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雅惠」加入丑○○好友,並佯稱投資NFT虛擬貨幣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6日18時21分許4萬6,000元同上1.丑○○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69至73頁)2.丑○○提供之LIN對話截圖、ATM交易明細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丑○○匯款一覽表(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91至146頁、第177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7至499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28辰○○(提告)【併辦12】【附表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品樺」加入辰○○好友,並佯稱可至FCN-world網站投資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7日13時8分許3萬2,000元同上1.辰○○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217至220頁)2.辰○○提供之LIN對話截圖、匯款明細一覽表(111偵字第45452號卷第235至24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30668號卷第111至122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5至496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支付條件為分期,故於陳報時,支付第1期2666元,調解金額為3萬2000元】29H○○(提告)【併辦10】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MR.吳」加入H○○好友,並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4日14時46分許1萬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H○○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字第45482號卷第17至19頁、第21頁)2.H○○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111偵字第45482號卷第25至34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字第45482號卷第63至87頁)30A○○(提告)【併辦1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初在社群網站「臉書」(使用暱稱「 趙婷 」)加入A○○為好友,繼而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云云,施此詐術手段,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5日15時22分許45萬元同上1.A○○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15006號卷第11至14頁)2.A○○提供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之存款交易明細(112偵字第15006號卷第49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15006號卷第25至45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7至499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31辛○○(提告)【併辦1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某時許,於社群網站IG張貼不實獲利訊息,施此詐術手段,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24日16時40分許1萬5,000元同上1.辛○○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17768號卷第19至20頁)2.辛○○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偵字第17768號卷第36至43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17768號卷第67至69頁)4.113.2.1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355至356頁)5.C○○113.3.12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359-362)【就113.2.1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32乙○○(提告)【併辦15】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妤雯Abby」)加入乙○○為好友,並向乙○○佯稱可投資NFT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7日13時8分許2萬5000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乙○○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42932號卷第3至4頁)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42932號卷第15至18頁)111年3月27日13時33分許3萬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4時許3萬1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5時11分許1萬2000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5時9分許(併辦意旨書時間有誤應予更正)3萬元同上111年3月27日17時29分許2萬8000元同上33M○○(提告)【併辦16】【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4日14時53分許(併辦意旨書時間有誤應予更正)55萬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M○○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25146號卷第5至7頁、第8至9頁、第10至11頁)2.M○○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12偵字第25146號卷第12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25146號卷第15至30頁)34寅○○(提告)【併辦16】【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某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5日15時13分許4萬元同上1.寅○○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25902號卷第10至12頁)2.寅○○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12偵字第25902號卷第15至27頁反面)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25902號卷第42至48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7至499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5日15時14分許4萬元同上35F○○(提告)【併辦18】【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5日15時6分許5萬元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F○○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30183號卷第49至53頁)2.F○○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網路轉帳紀錄(112偵字第30183號卷第63至73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30183號卷第9至35頁)4.112.6.27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1)第497至499頁)5.C○○112.8.25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23-37)【就112.6.27之調解內容皆已賠償履行完畢】111年3月25日15時8分許5萬元36玄○○(提告)【併辦18】【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某時許,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20時32分許4萬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玄○○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30185號卷第31至35頁)2.玄○○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112偵字第30185號卷第55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30185號卷第9至22頁)37卯○○(提告)【併辦21】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15時29分許4萬元C○○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卯○○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70490號卷第19至22頁、第23至25頁)2.卯○○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99+雲閃幣"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2偵字第70490號卷第58至72頁、第83至87頁反面)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70490號卷第52至57頁)4.113.2.1調解筆錄(112金訴190(卷2)第355至356頁)5.C○○113.3.12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112金訴190(卷2)/P359-362)【支付條件為分期,故於陳報時,支付第1期8000元,調解金額為1萬6000元】111年3月26日15時30分許4萬元38亥○○(提告)【併辦22】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前某日起,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17時9分許3萬元同上1.亥○○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65904號卷第8至10頁)2.亥○○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資料(112偵字第65904號卷第11至13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65904號卷第27至29頁)39癸○○(提告)【併辦23】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起,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6日20時53分10萬元同上1.癸○○於警詢中之指訴(112偵字第77763號卷第19至22頁)2.癸○○提供之中信銀存款存摺及內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截圖(112偵字第77763號卷第25至31頁)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字第77763號卷第65至83頁)111年3月26日20時54分10萬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