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一號
再審原告甲○○即張塗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二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玖萬零叁佰零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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