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5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五一九0九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TH○一七三○九號本票之正確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秀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5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五一九0九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TH○一七三○九號本票之正確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