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 侯耀仁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侯耀仁為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侯耀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侯耀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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