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庚○○原住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 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中華輻射偵測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三七號五樓法定代理人己○○原住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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