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七九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乙○○(被告之子)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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