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
戊○○辛○○○丁○○丙○○庚○○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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