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9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為對離婚事件提起抗告,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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