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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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8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六小段地號1119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