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5號聲請人乙○○
永新村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並附上正本)。
(三)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