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