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周韋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福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福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750元,應繳
  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1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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