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王筑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萬得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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