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符文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
  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
  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5,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
  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符文鳳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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