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陳得合
被   告  鄭至涵
訴訟代理人  鄭木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7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對被告係主張依據借貸契約請求,
嗣改依兩造成立和解契約,而變更為依據和解契約請求,核
其變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與原告之女 陳怡君 於民國101年7月同往
英國求學,101年底被告返國前,兩造約定由原告出資,被
告至巴黎購入皮包1只,退稅金額充當被告報酬,且將來出
售該皮包之利潤由兩造平分之方式,賺取買賣皮包之差價,
嗣原告於101年11月30日匯款新台幣(下同)14萬5000元給
被告,被告則購入皮包1只,但至102年10月止,被告仍未
售出該只皮包,原告乃於102年11月透過陳怡君向被告取回
皮包,但103年初被告來電表示有買家欲買該只皮包,陳怡
君乃代原告交付該只皮包給被告,但因未交易成功,原告又
取回該只皮包,但隔數日後,被告又來電說有買家要購買該
只皮包,原告透過原告配偶交付該只皮包給被告後,仍未交
易成功,被告本應返還該只皮包,但被告卻交付另一只仿冒
皮包給原告,兩造就此爭議協商後,兩造均同意由被告於
103年過年前先匯款4萬5000元給原告,過年後再匯款10萬
元給原告,但被告僅匯款5000元給原告後,即拒不履行約定
,爰依據兩造和解契約,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兩造是合作以14萬5000元購買皮包,並非被告向
原告借款。而原告於被告交還皮包後數日才說是仿冒品,被
告為息事寧人才自認倒楣,願賠償4萬5000元給原告,原告
卻稱是借款,顯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定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兩造有上開和解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原告之女陳怡
君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通訊內容「2014/02/0517:56Niki
Cheng(按:即被告)對不起拉!你媽本來要求一個月匯一
萬,是我自己說要先匯45000」「2014/02/0918:09Jenny
(按:即原告之女陳怡君)我爸媽好像還是想跟你見個面談
談耶!覺得過年前說好的四萬五千,他們覺得被耍了…」「
2014/02/1011:04NikiCheng(按:即被告)四萬伍的事!
我很抱歉」「2014/02/1712:04NikiCheng(按:即被告)
你媽跟我說你跟她說年後我會匯10萬」「13:02NikiCheng
(按:即被告)我只能分期拉」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至第
64頁)、被告提出之被告與原告之女陳怡君之通訊軟體通訊
內容「2014/02/19上午1:19:16:NikiCheng:跟你商量一下
,明天我還是去跟你媽見面簽字,不過在我媽還我金融卡之
前要是我不夠你可以幫忙嗎?不然要是照我媽要求的我覺得
會沒完沒了,我只想快點回到平靜的生活」「2014/3/2下午
10:43:34:Jenny陳怡君:Niki~因為相信你這朋友才願意和
你合作買了14萬5千的包,你也承諾說要幫我們賣出去,但
最後拿到的是個假包,連我父母你都欺騙,你說你要負責和
賠償,過年前答應要還的4萬5千也沒做到,才會造成現在
這種情況,我也很遺憾。希望你能出面跟我父母好好解決。
」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可證,堪認為真實。依
上開規定,兩造既已達成由被告匯款14萬5000元給原告以解
決皮包爭議之和解內容,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有
理由。
五、被告雖執前詞辯稱其並無交付仿冒皮包云云。惟兩造和解契
約已就兩造間就該只皮包被告「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及賠償
「金額」若干,均已達成合意,兩造自均受該和解契約之拘
束,被告於和解成立後始辯稱:並無交付仿冒皮包,不應負
責云云,自無理由。至被告辯稱:其與原告達成上開協議是
遭設計所致云云。惟查:依照被告提出之被告與原告之女陳
怡君之通訊軟體通訊內容「2014/2/18下午7:28:17:Niki
Cheng:我媽覺得為啥我要賠」「2014/2/18下午7:28:40:
NikiCheng:如果是你們動手腳勒?」「2014/2/18下午
7:28:56:NikiCheng:我是相信你啊」「2014/2/18下午
7:29:10:NikiCheng:但我媽不能理解啊」「2014/02/19
上午1:19:16:NikiCheng:跟你商量一下,明天我還是去跟
你媽見面簽字,不過在我媽還我金融卡之前要是我不夠你可
以幫忙嗎?不然要是照我媽要求的我覺得會沒完沒了,我只
想快點回到平靜的生活」「2014/2/19下午5:58:31:Niki
Cheng:我覺得他好像都在責怪我」「2014/2/19上午6:23
:30:NikiCheng:Jenny~~ 包包 還有在你家嗎?」「2014/2
/20上午7:45:51:Jenny陳怡君:我們也不能對那個包怎樣
啊」「2014/2/20上午7:58:43:NikiCheng:我知道」「
2014/2/20上午8:03:01:NikiCheng:包包還在你家,那我
可以確認一下嗎?」「2014/2/20下午12:46:00:Jenny陳怡
君:你昨天沒跟我爸媽問嗎?」「2014/2/20下午12:46:17
::Jenny陳怡君:我之前就一直要讓你看了」「2014/3/2下
午10:43:34:Jenny陳怡君:Niki~因為相信你這朋友才願意
和你合作買了14萬5千的包,你也承諾說要幫我們賣出去,
但最後拿到的是個假包,連我父母你都欺騙,你說你要負責
和賠償,過年前答應要還的4萬5千也沒做到,才會造成現
在這種情況,我也很遺憾。希望你能出面跟我父母好好解決
。」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堪認被告與原告達
成上揭和解之時,業已清楚知悉背景事實之來龍去脈,並已
考慮賠償之原因、賠償之金額及來源,顯非受詐欺所致,被
告以其受詐欺始與原告和解置辯,應非事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和解契約,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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