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VictorHsieh(美國)
聲 請 人 謝諒 獲
上列聲請人與 胡欣怡 間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回復原狀事件,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
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執行審判職務為目的,自
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如
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
迴避,有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民國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
已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同年5月2
日更正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
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二件裁定電子檔在卷可稽,聲請人
雖對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聲請迴避,惟上開事件承審
法官既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即
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詹駿鴻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