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阿妹
相 對 人 徐陳玉鳳
相 對 人 陳慶祿
相 對 人 陳碧玉
相 對 人 陳碧珠
相 對 人 陳勝美
相 對 人 陳玉玲
相 對 人 陳玉琴
相 對 人 胡玉珍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司東簡調
字第20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
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案件概
述單、審查表(均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
法第62條所明定。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
可證外,並有本院調取之前揭事件卷宗可稽,且查無不符法
律扶助之事實,復依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
表所示,聲請人名下土地為公同共有,難以處分,另房屋、
汽車所值不多,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
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