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原告 洪國峯 被告 許家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