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原告 洪國峯 被告 許家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195 號裁定(112.03.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42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