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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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欽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