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解國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後迄今之每月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親、兒子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自109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現值為何?請提出行照及估價證明。
六、請提出債權人 林進億 、 黃思晨 、 陳嘉霖 、 陳事杰 之年籍資料及債權證明,如無法特定聲請人確對該等債權人有債務存在,恐遭剔除,而無法列入更生債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