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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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 陳石信
陳石順 陳茲棋 陳茲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麗華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136元(150.644,900=738,1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