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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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47號附民原告 陳顗媗 (原名 陳羿君 )附民被告 劉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淑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陳顗媗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卷第18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