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81號附民原告 陳邑丞 附民被告 蔡佳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