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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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514號、第25360號、第3982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424號、第1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俊龍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承認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