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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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 律師
任君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已合意本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