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71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票據、退票理由單各4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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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利息計算起迄日│利率(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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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UNIC0000000│11,000,000元│94.07.06│95.02.10~清償日│6%│
├──┼──────┼───────┼────┼────────┼────────┤
│二│UNIC0000000│11,699,575元│94.07.06│95.02.10~清償日│6%│
├──┼──────┼───────┼────┼────────┼────────┤
│三│UNIC0000000│7,483,937元│94.09.06│95.02.10~清償日│6%│
├──┼──────┼───────┼────┼────────┼────────┤
│四│UNIC0000000│8,451,765元│94.10.06│95.02.10~清償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