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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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一號
原告國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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