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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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28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