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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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且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三月廿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