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LWIN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LWINMYINT 苗偉銘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LWINMYINT苗偉銘前犯煙毒罪,經本院於85年8月27日以85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判決「甲○○LWINMYINT共同運輸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美金叁仟元(面額壹佰元,共叁拾張)沒收。」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221號核准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263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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