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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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石文興
被   告  柯喬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七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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