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張益斌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而原告係於
被告死亡後之108年3月5日始具狀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可稽,亦無從命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原告就上
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