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96號
原 告 陳七春
訴訟代理人 陳慧鳳
被 告 李宜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受讓債權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字第
50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785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