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2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簡正晟
張世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28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30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正晟、張世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簡正晟、張世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24日下午1時1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
送人簡正晟、張世強有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
被移送人2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堪認上情屬實。是被移送
人2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
當程度之危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2人本次互相鬥毆之動機、手段及其行為
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之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