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國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逾期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7月4日嘉院弘刑禮114聲599字第1140010398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本院卷第69至75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營利姦淫猥褻罪、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交通過失傷害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1,000元折算1日。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廢棄物清理法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13日至112年07月14日
109年05月26日至109年06月11日
112年06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97、1295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6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65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9日
113年10月08日
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65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03月29日
113年11月12日
114年0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2號
(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9號
(執行中)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2號
編 號
4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8月10日至113年0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5、41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0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