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耘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耘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耘澤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1至16、23至47、73至97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9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及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介於110年12月12日至111年4月30日間;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經定有期徒刑5月,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幫助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2日

111年4月25至30日

111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76、10513、10919、12979號、112年度偵字第1640、488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51、8707、11010、12244號、112年度偵字第157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364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4年3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364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3年4月30日

114年4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9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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