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號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
號1樓反訴被告乙○○
樓之5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張克西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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