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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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己○○相對人 耿祥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