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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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3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犯又係重罪,為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