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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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戊○○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甲○○
辛○○己○○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追加丁○○、丙○○為原告,提起請求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六六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渠二人各自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訴。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而訴之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者,其中當事人部分則又包含原告及被告二者。
二、查本件起訴時,原係僅由原告戊○○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固有財產遭被告就其等對訴外人 林美智 (即戊○○、丁○○、丙○○之母,已歿)之債權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為由,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然嗣於訴狀送達後之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即以丁○○、丙○○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固有財產,亦因相同事由而遭被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為由,聲請追加丁○○、丙○○為原告,並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被告就渠2人所有之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產所為強制執行之程序。核此先後2訴,主要之爭點均在戊○○、丁○○、丙○○於被告持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事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歷審事件)中,是否業已承受林美智對本件被告等人之債務,及原告是否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是堪認此2訴,不僅原告請求之利益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係有關連之紛爭,而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得利用之訴訟資料大部亦得共通使用,而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依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之規定,原告所為之追加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美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屏東縣│九如鄉│九平││319-2│建│201.09│100分之55││├───┼────┴───┴───┴──────┴─┴─────┴──────┤││備考││└─┴───┴──────────────────────────────────┘附表二: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56│屏東縣九如鄉九│三層鋼│第一層:32.68│陽台12.52│全部││││平段319-2地號│筋混凝│第二層:62.26│、平台6.26│││││--------------│土造│第三層:62.26│、屋頂突出│││││屏東縣九 如鄉富 ││騎樓:30.60│物8.16│││││仁街63號││合計:187.8││││├──┼───────┴───┴───────────┴─────┴────┤││備考││└─┴──┴──────────────────────────────────┘附表三: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屏東縣│九如鄉│九平││315-30│建│78.35│全部││├───┼────┴───┴───┴──────┴─┴─────┴──────┤││備考││└─┴───┴──────────────────────────────────┘附表四: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67│屏東縣九如鄉九│四層鋼│第一層:44.83│陽台13.95│全部││││平段315-30地號│筋混凝│第二層:44.83│、平台4.45│││││--------------│土造│第三層:44.83││││││屏東縣九如鄉富││第四層:32.92││││││仁街92號││合計:167.41││││├──┼───────┴───┴───────────┴─────┴────┤││備考││└─┴──┴──────────────────────────────────┘附表五: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縣│ 阿蓮鄉 │ 崙子頂 ││2962│養│505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2│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62-1│田│160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3│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63│養│1925.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4│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64│養│141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5│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71│田│200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6│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74│養│24904.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7│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74-1│田│192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8│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86│養│71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9│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87│養│250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88│養│2020.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89│養│1126.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高雄縣│阿蓮鄉│崙子頂││2989-1│田│894.00│10萬分之││││││││││25000││├───┼────┴───┴──┴───┴─┴────┴────┤││備考│丙○○、丁○○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