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
37號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1月28日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