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4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2月4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鍾邦久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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