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張秋季 即祭祀公業 張鑑公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