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喬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其法定刑業經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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