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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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建賢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委任狀。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雖記載吳建賢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