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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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20號

原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美芍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解約,被告應返還押租保證金及租金,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萬2,000元云云,惟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內併記載被告應返還7張支票,然未記載就此部分支票之原因事實為何?及該7張支票究已兌現抑或尚為被告持有,尚有不明,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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