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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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403號

原告 蔡神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明 間清償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28條固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惟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參見立法理由)。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訴之聲明,僅載明「主旨:為聲明償還購買車子欠款乙事」,應具體表明應請求被告之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元),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訴狀所列2項PS事項,若亦係請求之聲明,則應具體陳明。如:

 ㈠「PS:向法院聲請強制扣押ZM-3786轎車」,則應陳明是否係要為保全程序(如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提起,若是,其具體之聲明及保全程序之原因為何。

 ㈡「PS:向法院聲請強制注銷ZM-3786現車主陳順明的執行命令,把車子返還原車主」,是要另向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抑或是要提起異議之訴?若是後者,其訴之聲明為何?又或是要起訴聲請被告返還上開車輛?其具體之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及其釋明為何?其相應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承上,若不再請求上開PS事項,亦應具狀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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