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補字第125號原告 莊尚武 被告 林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