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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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

原告 林燕妮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被告 張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8號返還房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1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建物,因被告抗辯就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各1/2,兩造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而對原告本院提起返還房地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768號受理在案,因本件裁判,係以被告所提上開事件之借名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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