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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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
原告 林燕妮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被告 張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8號返還房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1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建物,因被告抗辯就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各1/2,兩造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而對原告本院提起返還房地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768號受理在案,因本件裁判,係以被告所提上開事件之借名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