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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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告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